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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标准是多少分贝,国家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法标准规定是多少,噪声标准是多少分贝需戴护耳器

作者:冷却塔降噪 日期:2023-08-20 阅读量:

噪声标准是多少分贝,国家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法标准规定是多少,噪声标准是多少分贝需戴护耳器

噪音标准分贝是多少?

1993年,我国重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水平为57.8分贝(A),1996年为56.8分贝(A),超过国家一级区标准55dB(A),中等污染水平。 10%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水平超过60dB(A)。约70%的城市处于中等污染水平,轻度污染水平不超过20%。三分之二的城市人口生活在高噪音环境中。

据统计,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类噪声源中,工业噪声占8%-10%,建筑噪声占5%,交通噪声占30%,社会生活噪声占为 47%。

噪音标准分贝是多少

1.噪音的危害。

听力、神经和心血管系统是噪音危害最大的三个系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表示,噪音对人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神经系统、心血管和听力损伤。根据研究和临床观察,在噪音的影响下,人体的高级功能调节中枢会出现功能障碍。此外,患有神经衰弱综合症的人对噪音神经衰弱的反应比其他人要高得多。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的人,如果在嘈杂的环境中工作,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会比不在这种环境下工作的普通人更高。虽然不在噪音环境中工作的人也会患类似的疾病,但发病率要小得多,因此噪音至少是这些疾病的一个促成因素。职业性噪声听力障碍则不同。如果不在嘈杂的环境中工作,患者可能不会受伤或失聪,因此这种听力损失已被政府指定为法定职业病。此外,长期、频繁地接触噪音,还会使人体内分泌系统出现严重问题。

在噪声致病过程中,90分贝是明显的障碍,超过90分贝后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就不明显了。这种噪音对大多数人都有不良影响,并可能引发各种疾病。保持状态的稳态噪声比相同分贝对人的危害要小,但突然100分贝的噪声甚至可能会击穿耳膜,造成听力损失,因此噪声被公认为是常见的污染因素。

然而,生活中的噪音,如装修或工地施工等,更容易让人无法静下心来做好手头的工作,造成烦躁不安,影响休息和睡眠。老年人。患有心脏病或其他问题的老年人可能会变得更糟。这种噪音更多的是引起心理变化。很无聊,但因为不太可能超过85分贝,所以不会造成器质性损伤,所以不用太紧张。

2.噪音水平。

噪音是令人不快的声音的总称。人们通常使用声级计来测量声波的大小,声级的单位是分贝(dB)。正常人刚刚能听到的最小声音称为听阈,听阈的声音强度为零分贝。人耳开始感觉到疼痛的声音称为痛阈,痛阈为120分贝。人们低声说话30分贝,一般讲话60分贝,大声喧哗80-90分贝,火车、拖拉机100分贝,大炮发射,飞机起飞130分贝。

3.噪声的特点及其防治.

噪声污染有两个特点。一是声源停止发声后污染立即消失;二是噪声强度随着距离的增加而迅速减小。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分为两类。一是将声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隔离,二是降低声源的强度。

4.家庭噪音危害。

说到噪音危害,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往往受到谴责,而人们对室内家电噪音则持宽容态度。众所周知,家用电器的噪音并不逊色于交通噪音和工业噪音。

家用电器的噪音中,危害最大的是录音机和组合音响。它们的高频噪声一般超过2000Hz。这种高频噪音对内耳的危害很大。人耳连续暴露在其下6小时以上,就有听力受损的风险。而这种强烈的噪音也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视力。研究表明,在强烈的噪音刺激后,人的视力清晰度应恢复正常,通常需要1-2小时。

看看各种家用电器的噪音水平,就知道它们不容小觑:洗衣机电机的噪音可达70分贝,窗式空调的噪音通常为65分贝,而吸尘器的噪音一般在75分贝左右。冰箱产生的低频噪音更容易引发心血管疾病,尤其是老年人。

还有一种人为的噪音,比如争吵、责骂、打架、哭泣等,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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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其他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生产经营噪声危害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到环境保护。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对周围人居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筑布局,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口岸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环境噪声污染控制。

第九条

人民政府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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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按照不同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和交通干线。建筑物的噪声防治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载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超标准征收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处理。

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时完成治理任务。限期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管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授权其生态主管部门决定。环境。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时限。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设备。国务院。

第十九条

本市范围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偶尔产生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可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根据各自的职责行使管辖权。排放范围内环境噪声的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机构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向城市范围内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报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正常运行情况下发出的噪声值以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条件国家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噪声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类型、数量、噪声级和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声环境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增加工业生产。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噪声限值由依法制定的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标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施工噪声,是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城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地界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并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工期、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项目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位于。

第三十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地区,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生产活动的除外。由于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需要连续运行。

因特殊需要需要持续经营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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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噪声。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城市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城市地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地区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通过或者进入城市地区。音响设备必须按照规定使用。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城区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范围。规定驾驶机动车和使用音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穿越现有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建设,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声屏障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七条

在现有城市交通干线两侧修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缓解措施;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作业时使用扬声器的,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周围的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铁路经过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区,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减少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降净空周围划定区域,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在该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避免航空器运行产生的噪声的影响。 。民航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以外的人类活动产生的噪声。噪声、交通噪声以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城市地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地区,商业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国务院规定。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状况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三条

新建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厂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行政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1]

运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厂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声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

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机、冷却塔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按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扬声器。

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举办娱乐、聚会等活动,使用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设备的,必须遵守当地的规定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居民。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建筑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避免损害。给周边的居民。造成环境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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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县级对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污染、破坏生态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项目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放环境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除征收排污费标准外,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经济综合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公众进行偶尔产生强烈噪声的活动的公安机关按不同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处理的。 If the departments and institutions with management power conduct on-site inspections or practice fraud during inspections,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r othe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nd institutions exercising environmental nois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may give warnings or impose fine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Article 56

The construction unit violat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30 of this law, prohibiting nighttime construction in areas where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are concentrated in urban areas. Those who carry out construction operations that generate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shall be ordered to make corrections by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where the project is located, and may also be fined.

Article 57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4 of this law, motor vehicles do not use sound devices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the 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all give warnings or impose a fine.

Where a motor vessel commits an illegal act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he port supervision agency shall give a warning or impose a fine according to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Where a railway locomotive commits any violation of the first paragraph, the competent railway department shall impose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on the responsible persons.

Article 58

Anyone who violate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and commit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shall be given a warning b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and may also be fined:

( 1) Using high-pitched broadcasting speakers in areas where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are concentrated in urban areas;

(2) Violating the regulations of 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rganizing entertainment, Gathering and other activities, using audio equipment, producing excessive volume that interferes with the surrounding living environment;

(3) Failure to take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6 and Article 47 of this Law, from family Indoors that emit environmental noise that seriously interferes with the lives of surrounding residents.

Article 59

Whoever violat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43 and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44 of this Law, causing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the county shall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order corrections and may concurrently impose fines.

Article 60

Whoever violat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44 of this law and causes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shall be ordered to make corrections b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and may also be fined.

I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t or above the provincial level decid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at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exercise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pr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he decision shall be followed.

Article 61

Units and individuals who are harmed by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infringer to eliminate the harm; if losses are caused, the losses shall be compensated according to law.

Disputes over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and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may,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ies, be mediated by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r othe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nd institu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Court sue.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rticle 62

Where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ersonnel abuse their powers, neglect their duties, engage in malpractice for personal gain, they shall be given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by their units or superior competent authorities; it constitutes a crime If so,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all be investigated according to law.

Chapter Eight

Article 63

The meanings of the following terms in this law are:

(1) "Noise "Emission" refers to the noise source radiating noise to the surrounding living environment.

(2)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refer to buildings that need to be kept quiet, such as hospitals, schools, institutions, research institutes, and residences.

(3) "Areas where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are concentrated" refer to medical areas, cultural, educational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areas, and areas dominated by institutions 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4) "Night" refers to the period between 22:00 pm and 6:00 am.

(5) "Motor vehicle" refers to automobiles and motorcycles.

Article 64

This law came into effect on March 1, 1997.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September 26, 1989 shall be abolished simultaneous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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